2018年2月24日14时许,李小姐和朋友到位于金州区光明街道的格兰西点消费,其间,李小姐和朋友因对服务员白某服务态度不满,双方产生争执,李小姐等人准备到管理人员处反映该问题。
没想到白某将手中装有热水的水壶举高威胁李小姐等人,随后李小姐在与白某争抢水壶的过程中,被水壶中洒出的热水烫伤腿部。
李小姐受伤后,先后到金普新区康元烧伤中医医院、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治疗,住院8天,花费医疗费共计6000余元。此次纠纷业经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接警处理,给予白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。
李小姐认为,作为消费者其人身安全应得到保障,西点店员工的行为导致自己受伤,西点店应赔偿。李小姐将西点店起诉到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合计1.2万余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白某作为经营场所的服务人员,在执行工作任务时与顾客产生矛盾本应理性对待、谨慎且妥善处理,但却冲动行事,高举装满热水的水壶威胁李小姐等人,李小姐为自身安全在与其争夺水壶的过程中被水壶中的热水烫伤,白某应当对李小姐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,因白某是西点店工作人员,且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李小姐受伤,因此赔偿责任应由西点店承担。
近日,金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西点店赔偿李小姐人身损害赔偿款1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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